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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法真是神奇而又伟大,利弊结合是生活随处可见的大道理。关于“平安”这两个字,是中华民族朴素又真切的希望,试问有谁希望担惊受怕,有谁喜欢水深火热不得太平?安防产业发展至今,极大的用技防手段弥补了人防、物防的不足,让暴露于光天化日或是漆黑暗夜中的犯罪违法无法遁行,有证可考、有据可查让多余的狡辩抵赖在铁证如山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从而保证了执法的效率和人民的平安。以上是利的一面,可面对冷冰冰黑漆漆的“眼睛”,你的一言一行,美的丑的,都逃不过它。无意的挖挖鼻孔,揉揉眼睛打个哈欠被拍下,说不定成了被人拿来取乐的工具。毕竟,人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人人也有放松自己的权利,没必要时时都正襟危坐,端庄淑女绅士什么的。也正因此,很多人,尤其那些知名人士,叫苦不迭。甚或是普通的我们,说不好自己不想被人知的言行已经被拍下,再说不好某天竟然发现自己不怎么雅的姿态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什么公众场合,恼羞成怒?亦或从此时时紧张兮兮?呵呵,相信不久会得上焦虑症、强迫症等一系列心理疾病,在这样的情境下,平安的另一面又带来了烦恼。看看下面这组数字,是公开报道的各地已安装及计划安装的摄像头数量:北京,26.5万个;深圳,20万个;广州,25万个;上海,20多万个;昆明,20万个;南京,10万多个;郑州,10万个;莱芜,5万个……怕么?
安防行业的发展速度用飞快来形容恐怕并不过分,但正因为发展快,所以很多相关的配套、体制的完善都还做的不尽人意,因此在法制和公民隐私的之间如何权衡,如何规范,让双方都达到效能最优化?这是行业协会要思考要完善的,是企业今后发展要考量的,是媒体要助推的,更是广大百姓关注的……
为什么会想起这样一个话题,是因为近日看到了以下的一些文章,与大家共享!
中国城市正在迅速进入监视时代。
下面这组数字,是公开报道的各地已安装及计划安装的摄像头数量:北京,26.5万个;深圳,20万个;广州,25万个;上海,20多万个;昆明,20万个;南京,10万多个;郑州,10万个;莱芜,5万个……
据专业人士分析,2006年全国城市已安装摄像头总数肯定在100万个以上。今年更是各大城市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大干快上的一年。
然而从相关的立法和社会议论看,相比于监视能力的增长和监视触角的延伸,我们社会对此的思想准备和法律准备严重滞后,因此将导致什么样的局面和隐患,让人忧思。
有关视频监控议题,需要监视者和被监视者一起来回答4个问题:为什么监视?谁有权安装?可以在哪儿安装?如何处置收集的资料,确保不被滥用、盗用、恶意利用?
回答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划清公民隐私权利、政府权力与公共安全利益的边界。
为什么监视?监视者分两种,一种是权力机构,一种是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本文主要讨论权力机构。
“为了威慑和打击犯罪,改善社会治安”,这是政府官员给我们的说法。但改善社会治安的办法有许多种,为什么优先选择监视这一种?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利弊衡量,需要具体说服公众。
北京检查全市电子眼 违法装用最高罚3万
今天市公安局内保局通报,即日警方将在全市展开全方位的技防设施安装、使用大检查工作,禁止个人或单位擅自设置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将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警方将依据规定严查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行为,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的,可罚3万元。
北京清查电子眼 规定不得摄录情侣亲昵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即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警方介绍,此次是根据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进行清查。该办法规定重点单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区域需要安装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安装了安防设施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而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置电子眼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